中國企聯“三方機制”建議寫入“十一五”規劃
訪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十一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陳蘭通理事長
陳蘭通理事長介紹建議報告
“我用2800多字的建議報告換來了12個字寫入‘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這太值了,我現在非常高興。”對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納入“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的事,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十一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執行副會長兼理事長陳蘭通一臉笑容,他的笑容告訴記者,這肯定是中國企聯和中國企業界的一件大好事。“兩會”期間,中國企業報記者近日在北京友誼賓館專訪了陳蘭通。
在“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的第三十九章第一節中的這12個字是“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這是自2001年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提出以來第一次被寫入國家的綱領性文件。陳蘭通對此表示,全國人大將要審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作為今后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藍圖、全國各族人民的行動綱領意義重大,把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寫入其中對和諧社會、和諧企業的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
“我作為國家‘十一五’規劃專家委員會的37位成員之一,一直在為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寫入‘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做努力,可以說是竭盡了全力。”陳蘭通說,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決議》中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加強社會建設和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同時又提出,“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暢通訴求渠道,完善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糾紛調處機制。”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從國家到地方的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通過政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三方派出代表,對涉及工資、工時、休假等社會利益問題進行協調,以求得公平合理解決。實際上這一“三方機制”就是《決議》中提出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
陳蘭通介紹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關系、勞動關系將更加復雜,矛盾也會更加突出,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從10年來全國勞動爭議案件迅速上升的狀況就說明這一點:1993年全國各地勞動爭議案件是6.23萬件,2003年增加到18.4萬件,10年上升3倍。由此看出,勞動關系、社會利益的協調任務將越來越繁重。勞動關系是社會關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關系之一,勞動關系的穩定可以帶來職工隊伍的穩定、企業的穩定、社會的穩定乃至政權的穩定。和諧必須穩定,穩定才能和諧。做好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建立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到億萬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
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際上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在國外已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歷程,它的產生既是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標志,也是經濟民主化的產物。按照我國批準實施的國際公約,借鑒國外三方機制的經驗,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2001年8月3日,我國正式建立了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成的國家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標志著我國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發展階段。這次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納入“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更是一個新起點,因為,我國勞動關系上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陳蘭通說,我國企業勞動關系總體上是穩定的。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勞動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勞動關系類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企業改革的深入,使得除了原來的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勞動關系以外,還出現了合作制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和外商投資經濟,同時各種所有制經濟還出現了各種不同的經營形式,導致了勞動關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二是勞動關系主體利益的多元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有了獨立的經濟利益要求,企業的勞動者也成為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約定的獨立的利益主體,主體利益的傾向十分明顯。三是勞動關系規范的合同化。企業與職工逐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來規范企業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勞動關系主體雙方的用工行為和勞動行為。四是勞動關系運行的市場化。國家的職能主要是通過制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規范和約束雙方的行為,勞動關系的變化和運行則由勞動關系主體按照市場規則、運用市場機制自行決定。尤其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勞動標準體系、勞動關系的調整方式、管理手段,都需要與國際慣例銜接。
陳蘭通最后表示,企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諧社會必須有和諧企業、和諧的勞動關系。只有勞動關系穩定和諧,才能有職工隊伍、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當然,現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在全國的推行還不平衡,少數地區還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今后,中國企聯將會同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大力推進。
*《中國企業報》記者劉宏偉3月13日文*